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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256、260、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02-2、110、22、66-9 條
旨:
司法實務在區分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所面臨之問題乃有關濫用私法形式
選擇之稅捐規避行為,通常發生在稅捐客體之形成階段。但誠實義務之發
生,卻通常存在於稅捐申報之階段。二者在時間上有落差。因此在判斷納
稅義務人有無違反誠實義務時,其首先要確定的是「誠實義務」之具體界
線。簡言之,當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稅捐時,其應該主動揭露之具體事實內
容到底有那些,是法院在判斷其有無違反誠實申報義務,首先必須要確定
的。對此誠實義務之具體內容,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對有爭議、且與社
會一般人正常認知有差異、並涉及稅捐規避之事實內容,納稅義務人應該
在申報書中具體陳明,且其陳明之程度,必須到達『使審核申報書面之稅
務人員,一望即知(或即可產生高度之懷疑),其中有稅捐異常安排情形
,方能認其已盡誠實申報事實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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