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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157、16、22、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4、12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2 、26、9 、9 條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9  條規定,倘菸商從事活動之目的不在於促銷菸品或
為菸品廣告,即無加以限制之必要,反之,倘菸商從事活動目的,在於促
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論係採直接或間接訴求方式,均非法規範所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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