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9 條規定,倘菸商從事活動之目的不在於促銷菸品或 為菸品廣告,即無加以限制之必要,反之,倘菸商從事活動目的,在於促 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論係採直接或間接訴求方式,均非法規範所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