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請假規則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 自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 關於公務人 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 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 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 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