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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1、133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3、255、9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1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5、6 條
旨:
公務員請假規則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
自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 關於公務人
員因請病假已滿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
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
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等規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
精神,並無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及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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