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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09、243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5 條
公路法 第 62-1 條
旨: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
記明於判決。且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如有違反,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普通小型車駕駛人學
科及格率計算雖得不包括外籍人士,但口試得否排除於學科考試及格率之
計算,法院有調查究明之必要。判決既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其判決當然違
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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