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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5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民法 第 217 條
訴願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水利法 第 78-1、78-3、92-2 條
旨:
依據水利法第 92 條之 2  第 7  款規定,違反同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第 78 條之 3  第 2  項第 3  款等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
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行政機關稽查發現,受
處分人擅自在河川局指定之土石堆範圍內超深挖掘,亦有在指定範圍外挖
掘之不法情形,行政機關依據上開規範處以罰鍰,論事用法要無不當。受
處分人雖抗辯原處分係違反比例原則,然行政機關為使裁罰執行一致而制
訂裁罰基準,依據裁罰基準決定罰鍰數額,尚難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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