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據水利法第 92 條之 2 第 7 款規定,違反同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第 78 條之 3 第 2 項第 3 款等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
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行政機關稽查發現,受
處分人擅自在河川局指定之土石堆範圍內超深挖掘,亦有在指定範圍外挖
掘之不法情形,行政機關依據上開規範處以罰鍰,論事用法要無不當。受
處分人雖抗辯原處分係違反比例原則,然行政機關為使裁罰執行一致而制
訂裁罰基準,依據裁罰基準決定罰鍰數額,尚難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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