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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電業法 第 33 條
所得稅法 第 24、37、4-1、62 條
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6 條第 3  款第 1  目所稱「營業權」,其
資產內涵或許未必要有特定實證法承認其物權效力之程度,只要可得分辨
並獨立估價即可。但分辨標準仍必須客觀、明確且具體,不能混合眾多經
濟資源通體論斷,更不能用認列商譽之殘差項計算方式來計算該營業權價
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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