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32-334 頁
缺乏事務權限之機關對非屬其事務管轄範圍事務所為之決定,應屬無效之 行政處分;又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係指同一行政處分機關對於有瑕疵行 政處分所為,且無效行政處分非屬得為補正之情形。是由無事務權限之機 關所為無效行政處分,無從經由另一有決定權限之機關對之為追認而予以 「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