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73-576 頁
行政機關因舉辦公共事業等需要,依據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約定終止該 契約,並非「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情形,從而並無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予以補償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