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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96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2 、256、260、37 條
旨:
面談制度原為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來臺申請之審查,非對結婚有效
或無效效力之審查;縱面談結果雙方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虛偽不實
,僅得作外國配偶來臺簽證准駁之裁量參考,不具認定結婚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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