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面談制度原為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來臺申請之審查,非對結婚有效 或無效效力之審查;縱面談結果雙方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虛偽不實 ,僅得作外國配偶來臺簽證准駁之裁量參考,不具認定結婚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