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132-147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20-423 頁
國稅局作成剔除利息支出處分所必須記明之理由,倘歷經訴願程序至原審 審理程序均付之闕如,而直至上訴時始補具理由者,自不合於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而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