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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588-5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7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87 條
旨:
機關以原處分向投標廠商追繳押標金,廠商在收受原處分後,向機關繳納
系爭押標金,而並未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有所主張,並於法定期間為行政爭
訟,則機關受領系爭押標金,既有原處分為據,在原處分未經撤銷前,即
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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