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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旨:
按禁伐補償金是依受益者付費、受限者補償原則,對於經劃定為「禁伐區
域」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法使用人所為之補償。據
此,得申請禁伐補償金者,自應以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法使用人為限。次按原住民保留地就是經指定保
留給原住民使用的土地,當土地經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時,就發生該
筆土地的移轉承受人必須以原住民為限而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之效果,至於
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後,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之
註明,僅係該筆土地性質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事實事項,並不是原住民保留
地核定增編的生效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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