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9年1月至12月)第 301-319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55-460 頁
合法授益處分之法定廢止事由,固然兼有防範道德風險發生之功能。但其 防範之道德風險應屬較低度之風險,以授益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負擔」為 界。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範功能,實不及於「違反授益處分內含之 誡命要求;且不予廢止,違反誡命要求所產生之危害,即無從終局排除」 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