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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9年1月至12月)第 301-319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55-46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1、122、123、124、125、126、127、21、2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4 條
建築法 第 54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12、13、14-1、33、4、8 條
旨:
合法授益處分之法定廢止事由,固然兼有防範道德風險發生之功能。但其
防範之道德風險應屬較低度之風險,以授益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負擔」為
界。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範功能,實不及於「違反授益處分內含之
誡命要求;且不予廢止,違反誡命要求所產生之危害,即無從終局排除」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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