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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91-79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150 條
民法 第 808、812、813、8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3、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26、27-1、3、32、35、40、6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2、30 條
旨: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都市計畫變更,
並未直接限制該特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係屬「法規」性質
,並非行政處分。同理,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所附之附帶條件,或附帶條件
之修正,係屬該變更案之延伸,亦應同認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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