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如
有異議,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
而公所則是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辦理,亦即祭祀公業登記涉及私
權糾紛時,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其權利歸屬,並非由公所以行政處分來
決定。又祭祀公業檢附之申報文件,如有虛偽不實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則
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故主管機關依申請核
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發現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有違法情事而
依職權撤銷之,均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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