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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7、11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
土地法 第 8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
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本件系爭土地雖不在審查辦法所規範得申請核發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範圍,然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是否為水產養殖附屬設施?
系爭土地及其建物得否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得
繼續為原有之使用?及上訴人與教育部間之土地租賃關係是否得以存續?
以及民事契約當事人有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純屬民事問題,與被上訴
人自行撤銷其核發違法之系爭使用同意書之處分,分屬不同之二件事情,
要不能混為一談等由,業經原判決敘明在案,上訴意旨復以:原判決對於
被上訴人與教育部出爾反爾及自行「設計」行政處分違法情狀,以達其取
回系爭土地目的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不僅未加以非難,更未依法
本其職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8  條關於誠信原則之規定,是原判決即有不
適用誠信法則之違誤云云,加以爭執,亦難認有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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