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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48-5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2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旨: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
係重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上述二種不同階
段之決定,性質上皆為新的處分,受不利處分之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得
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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