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48-551 頁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 係重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上述二種不同階 段之決定,性質上皆為新的處分,受不利處分之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得 依法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