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53-455 頁
行政處分之補記理由,係指書面行政處分未附理由,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 理由不完全之情形,乃用以治癒行政處分未附理由之形式要件瑕疵,此與 行政處分於形式上已記明理由,惟並不充分而於訴訟程序中就法律或事實 之觀點予以補充或變更,核屬不同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