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639-641 頁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 區分。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情形,將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又該項第 1 款規定係以 違規播送行為為處罰對象,故每播送一次節目未與廣告區分之行為,即構 成一次違規行為,並為一次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之行為,而非以節目數作 為處罰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