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63-465 頁
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對該處分之存續有所信賴,且其信賴值 得保護時,基於法治國家之信賴保護原則,賦予受益人就其因信賴所生之 財產損失,有得向行政機關請求補償之權利,以求衡平。是授益處分若未 經撤銷,其效力繼續存在,自與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情形有 別,當無從執此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