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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63-4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8、119、120、51 條
漁業法 第 29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5 條
旨:
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對該處分之存續有所信賴,且其信賴值
得保護時,基於法治國家之信賴保護原則,賦予受益人就其因信賴所生之
財產損失,有得向行政機關請求補償之權利,以求衡平。是授益處分若未
經撤銷,其效力繼續存在,自與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情形有
別,當無從執此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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