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06-710 頁
地政機關僱用測量助理之行為,性質上係行政契約,其契約關係之成立, 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僱用契約內容之事項,無由一 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為形成之可言,自不應承認地政機關有 以行政處分形成、廢止或變更僱用契約內容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