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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60 條
教師法 第 14、14-1 條
大學法 第 1、19、2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旨:
教評會就違反聘約是否情節重大之認定,固具有判斷餘地,然若未為認定
,即與法不合。而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職責,雖不能干預大學自
治及各級教評會所為具判斷餘地之認定,然非謂得令大學徒持大學自治之
名逸脫於教師法及大學法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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