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教評會就違反聘約是否情節重大之認定,固具有判斷餘地,然若未為認定 ,即與法不合。而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職責,雖不能干預大學自 治及各級教評會所為具判斷餘地之認定,然非謂得令大學徒持大學自治之 名逸脫於教師法及大學法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