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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5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325-32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4、17、19、2、4、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3、23 條
旨:
行政執行行為之作用如僅係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之內容,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通知義務人到場等,並未對於人民
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新的規制效果,即非行政處分;其次,法院為拘
提或管收之裁定後,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拘提、管收之行為,以及為執行管
收,而通知義務人到場之行為,均未對於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新
的規制效果,亦非行政處分,自不能對之提起撤銷、確認無效或違法訴訟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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