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325-326 頁
行政執行行為之作用如僅係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之內容,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通知義務人到場等,並未對於人民 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新的規制效果,即非行政處分;其次,法院為拘 提或管收之裁定後,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拘提、管收之行為,以及為執行管 收,而通知義務人到場之行為,均未對於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新 的規制效果,亦非行政處分,自不能對之提起撤銷、確認無效或違法訴訟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