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辦理退休,本應優先適用公務員法令,惟如其於同一 事業單位由勞工身分改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而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施行前之年資,併同純勞工年資未逾三十年,且連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施行後之年資未逾三十五年,得再另就其曾任純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核計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