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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5 、84 條
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辦理退休,本應優先適用公務員法令,惟如其於同一
事業單位由勞工身分改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而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施行前之年資,併同純勞工年資未逾三十年,且連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施行後之年資未逾三十五年,得再另就其曾任純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核計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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