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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5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
所得稅法 第 1、11、14、24、4、4-1、4-2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
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
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故其本身應具備有
權利能力,以及不具獨立權利能力者等二種,但因為獨資之事業不具備權
利能力自應由有權利能力之出資者為其人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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