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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5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8、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4、5、98 條
水利法 第 78、78-1、79 條
旨:
水利法第 78 條第 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該法
第 79 條第 1  項則規定,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
礙水流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
酌予補償。本件河川之行水區既已經核定公告,而受處分人之建物係位於
行水區內之非登錄國有土地,亦未申請建造許可,而屬違章建築,行政機
關限期令受處分人進行拆遷事宜,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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