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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5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11-2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教師法 第 33 條
旨: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
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
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對
此,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所為之
決定,係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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