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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9 卷 12 期 296-308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78-482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123-1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 條
旨:
眷舍分配與輔導貸款購(建)住宅均係國防部為安定國軍眷屬生活,解決
軍眷基本居住需求所提供之給付行政措施,二者僅得擇一行使,不容併存
而重複享受各該權益。眷舍分配以 1  戶 1  舍為原則,輔導貸款亦以 1
次 1  戶為限,其規範意旨係為避免眷戶重複享有配舍或輔導貸款之利益
,乃為達公平分配及資源有效運用目的所必要。倘已享有輔導貸款購(建
)住宅之利益,又不法重複獲配眷舍,當不得本於不法之基礎,據此取得
法律上之請求權,再享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之原眷戶
權益。

參考法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國軍在臺軍眷業務
          處理辦法(45  年 1  月 11 日訂定,86  年 1  月 22 日修
          正名稱為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36  條、第 138  條、
          第 140  條、第 1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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