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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29-43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7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4、6、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185、185、185-3、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4、25、26、27、33、34、35、36、3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6、37、37、37、37、37 條
旨: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受理申辦機關固掌有前科資料,惟此前科資料於
登錄時可能發生疏漏;受理機關亦可能無法於申請時逐一詳查,難免發生
查核有誤之情形,且實務上申請人既已出具並無相關違法前科之切結書,
則主管機關撤銷違法發給計程車駕駛人執照處分,尚難認有違反信賴保護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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