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契約之終止事由,並不侷限於履約階段之各種法定或約定事由 ,亦可能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即有該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之 一,逕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予以撤銷決標並終止契約。而對於有政府採 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違法情事之一,予以撤銷決標,並以此為由而 予以終止契約時,自可認定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