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 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又 進口之系爭貨物是否為大陸產製,屬事實關係認定之問題,與不確定法律 概念之解釋與涵攝無涉,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予以判斷,並無應尊 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