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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5、19、243、260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1、15、16、3、6、7、8、9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2 條
旨:
大型資料庫之建置,對量化之實證研究極其重要,如容許自由資料之自由
退出,易造成取樣偏誤。而資料庫內容所能適用之實證研究領域,職掌視
野較大之公務部門亦較有認識可能性,主管機關將資料交給其上級機關建
置資料庫,目的在追求資料之更高使用效率,此項高使用效率之追求為資
料處理之給定目的;在此目的下,如能夠去識別化,即無比例原則下必要
性要件之違反。此外,雖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作業尚有漏洞,但識別作用
實際上已大幅度降低,且當事人乃是為維護其等個人資訊隱私權而提起主
觀爭訟,需針對個案事實,指明隱私權可能受侵犯之程度及其蓋然率,方
能謂隱私權有受侵害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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