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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5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42、64 條
旨:
按中央主管機明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  
條授權依據,並於該審查準則第 2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
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均足說明其母法授權之依
據,並兼具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核無授權內容及範圍欠明確之情事,是
以,被保險人如於騎乘機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且當時並未領有駕駛
車種之駕駛執照,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之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情事
,則保險人認定被保險人所生事故,依法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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