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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兵役法 第 47 條
旨:
倘刑事被告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益徵刑事被告確已改過自新
,難認刑事被告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實無
理由再行剝奪其服公職之權利。此外,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為否准之處分,
必須探求其真意,及對人民之申請已否發生駁回之法律效果而定,不應拘
泥於所使用之文字;因此,以甄選考試資格審查通知單否准當事人參加甄
選,造成其無法服志願役士兵之結果,核其性質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應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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