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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0、41、5、5-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36 條
旨:
按承購人固因出賣人未再供貨,致使其雖得暫且自出賣人交易相對人間接
取得商品並繼續銷售予下游需求業者,但因其日後銷售商品數量之減少,
致使承購人承擔更高之交易成本與風險承擔,而大幅增加排除承購人參與
國內商品銷售市場競爭之可能性;惟此項結果乃承購人未循例依照長年交
易模式要約所造成,則前揭風險係承購人自己所肇致,自不得歸責於出賣
人,故出賣人拒絕交易之表示,勘認非以損害承購人為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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