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承購人固因出賣人未再供貨,致使其雖得暫且自出賣人交易相對人間接 取得商品並繼續銷售予下游需求業者,但因其日後銷售商品數量之減少, 致使承購人承擔更高之交易成本與風險承擔,而大幅增加排除承購人參與 國內商品銷售市場競爭之可能性;惟此項結果乃承購人未循例依照長年交 易模式要約所造成,則前揭風險係承購人自己所肇致,自不得歸責於出賣 人,故出賣人拒絕交易之表示,勘認非以損害承購人為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