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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5、7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 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8-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關稅法 第 29、30、31、32、33、34、35 條
旨:
貨物之進口人既受第三人委託以自己名義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善盡其注意
義務,就來貨內容予以審慎查證,以明實到貨物狀況,再據以誠實申報,
防止違章情事之發生。如僅就貨物外觀拍照,即率爾申報,自難認已盡確
保申報內容與實際到貨相符之注意義務,而不能免罰之理由。此外,海關
依據所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儘可能以貼近買賣雙
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而貨物進口人被查獲之管制物品為三級毒品,自
應以被查獲之管制物品之毒品價格,認定貨價,作為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所
應依據之價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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