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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6、8 條
關稅法 第 18 條
旨: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
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
即應為相同之處理,以避免人民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因此,海關就貨物
應列稅則號別之改變,是否已循變更程序辦理,攸關處分是否適法之判斷
。如法院對事實未予釐清,即以未發現稅則號別錯誤為由,認信賴基礎不
存在,有作成判斷應認定之事實,未為調查認定,及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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