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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23-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所得稅法 第 51、66-9、76-1 條
旨:
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乃因實施兩稅合一制,為正確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
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於所得稅法為計算基礎之規定。故非屬同條項第 1款
至第 9  款明定得減除之項目,亦非財政部依同條項第 10 款核准減除者
,即非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所得予以減除
者甚明。關於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不論於稅捐申報或財務會計,均委由
當事人得為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等方法之選擇,並此等折舊
方法之選擇,僅會產生每期折舊金額之時間性差異,而於該固定資產之全
部折舊金額無影響。且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8  號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之處理原則」規定,當事人原採用之折舊
方法亦非不得予以變更。故此種因稅、財選擇不同折舊方法所生之差額,
自非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10 款授權財政部為弭平稅、財
規定之差異,正確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得
予核准減除之事項。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66 條之 9、第 51 條第 1 項(8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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