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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5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18、7、8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19 、243、385 、386、85 條
訴願法 第 51、53、5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9、141、218 、243、255、59、96、98 條
醫師法 第 3、3 條
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未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
及格者,取得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而醫師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自未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
定牴觸;且就中醫檢定及格者,其因未具正規中醫養成教育背景,因此另
應中醫師特考,此二者事物性質有所差異,自得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又專
技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6  條規定,與檢定考試規則第 2  條
第 4  項規定一致,可知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並不符合專技人員高等
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之應考資格,僅得報考專技人員特種考
試中醫師考試。立法者既已就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否報考高考作出裁
量,且已預留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參加中醫師特考之適當過渡期間,顯
已採取合理之措施減輕新制之衝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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