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86-489 頁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雖定有處理期間,惟法規如未明定逾期 處理之法律效果者,該期間僅係督促行政機關不得怠於作為之訓示規定, 縱使行政機關於處理時未能遵循,亦僅係妥適與否之問題,不生行政處分 違法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