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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86-4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20、51 條
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雖定有處理期間,惟法規如未明定逾期
處理之法律效果者,該期間僅係督促行政機關不得怠於作為之訓示規定,
縱使行政機關於處理時未能遵循,亦僅係妥適與否之問題,不生行政處分
違法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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