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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33-53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28、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2、13、14、15、16、17、18、19、20、21、23、24、25、26、28、41、8、9 條
旨:
對於都市計畫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
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亦應有其適用
。故人民如主張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其權益或增
加其負擔,即得依據此向該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即內政部提出程序重開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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