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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9-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96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79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2、14、28、3、30、33、35、4、6、9 條
旨:
主管機關僅將單一歷史建物及其所坐落之單筆土地一併公告,不含周邊相
鄰土地,且經審議委員會充分考量古蹟保存之必要性,自無逾越比例原則
及裁量不得濫用原則之情事。倘僅以建物投影面積公告,無異任由歷史建
築旁可隨意興建阻礙通道,對古蹟之視覺景觀及文化資產價值,反將有所
減損,削弱保存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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