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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177-1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關稅法 第 102、18、29、30、31、32、33、34、35 條
旨:
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實際交易價格」,係指買
賣雙方在通常交易狀態下所可能約定出來的交易價格,亦即一般俗稱之市
場行情價格,而海關依據所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
儘可能貼近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又海關如依各方法取得之價格
資料互有不同時,應自接近或貼近實際交易價格之方法中,選擇價格較低
者,從低核估,方不違反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意旨,依此核估完稅價格,始為同法第 35 條規定所稱之合理方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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