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13-417 頁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 諸如違背權力分立等憲法層次之權限劃分基本原則(由議會代替行政機關 作成處分行為、由教育行政機關核發建築執照、由衛生行政機關發給駕駛 執照);至於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