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123-139 頁
按眷村改建係以位置相近與條件相近之老舊眷村,作為規劃改建業務辦理 之基礎,其他不適合或條件不相近者,自難規劃為同一區域而為興辦住宅 。遷村區位調整亦屬眷村改建規劃範疇,是主管機關於規劃遷建區位調整 時,自應遵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6 條規定。又同一縣市內之眷村 並非區位即屬相同,仍應依前開規定判斷其位置、條件是否相近,且因該 規定關係原眷戶之權益重大,故對原眷戶權益之保障規定,主管機關應依 法適用,尚不得以提高土地使用之經濟效益為由而予忽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