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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123-1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4 條
民法 第 7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01、4 條
旨:
按眷村改建係以位置相近與條件相近之老舊眷村,作為規劃改建業務辦理
之基礎,其他不適合或條件不相近者,自難規劃為同一區域而為興辦住宅
。遷村區位調整亦屬眷村改建規劃範疇,是主管機關於規劃遷建區位調整
時,自應遵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6  條規定。又同一縣市內之眷村
並非區位即屬相同,仍應依前開規定判斷其位置、條件是否相近,且因該
規定關係原眷戶之權益重大,故對原眷戶權益之保障規定,主管機關應依
法適用,尚不得以提高土地使用之經濟效益為由而予忽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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