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區分所有權人無論起造人或非起造人,均應檢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分 配文件或協議書,始得申請建物共有部分之第一次測量。又土地登記規則 第 94 條及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 隨同相關專有部分移轉,與系爭建物所有權共有部分應如何登記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