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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5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189-19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19、121、131 條
民法 第 1148、1199、122、128、179、758、759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21、49 條
旨:
消滅時效乃係適用於請求權,而行政機關基於原處分機關之地位依行政程
序法第 121  條所規定,對違法之行政處分為撤銷之撤銷權,乃應適用除
斥期間之規定,自無消滅時效之適用。而無效之行政處分,則是指行政行
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
定不生效力而言。再所謂權利失效,係源自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之制度,
指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人,於其權利成立或屆至清償期後,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經過長時間而不行使,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其已放棄權利
之行使,而有積極之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相對人造成
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者,認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惟行政法上
之權利失效非法律所明文,即使予以承認,適用時亦應從嚴為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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