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67-571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91-695 頁
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係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得繳還原受領之徵收價額 ,而回復其原所有權之權利,乃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對國家得行 使之權利,此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致公法上請求 權時效中斷,所生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之情形,並不 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