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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5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391-39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7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24、5 條
旨:
行政處分之轉換係指原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可以包含另一新原處分,具備
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之實體法要件,此二行政處分可以達成相同之目的
,行政機關依原有之程序及方式,得合法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及轉換
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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