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391-392 頁
行政處分之轉換係指原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可以包含另一新原處分,具備 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之實體法要件,此二行政處分可以達成相同之目的 ,行政機關依原有之程序及方式,得合法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及轉換 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