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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5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5、9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6 條
旨:
監獄依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通訊與言論自由所為管制措施,就剝奪人身
自由或生命權之刑罰而言,乃執行法律因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權受限制而連
帶課予之其他自由限制,連同執行死刑前之剝奪人身自由,均屬國家基於
刑罰權之刑事執行之一環,其目的在實現已經訴訟終結且確定的刑罰判決
內容,並未創設新的規制效果,自非行政程式法所規範之行政處分,受刑
人不得循一般行政救濟程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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